--現任或5年內曾任政協委員者,不得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高階主管。
立法委員潘孟安今(8)日指出,5月27日他踢爆柯清輝現任北京政協委員的身分,但只見投審會、金管會、保險局、陸委會一陣互踢皮球,然後埋頭兀自審查,完全無視該項身分的統戰性質與對台灣的威脅危害,甚至當起顧問、指導柯清輝書面請辭;他要求相關單位、尤其是陸委會,必須尊重經濟委員會6月2日所通過決議:「現任或5年內曾任中國政治協商會議委員者,無論其國籍為何,不得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高階主管。」
潘孟安質疑陸委會根本忘了自己的角色,是在幫台灣把關,而非幫助對岸清除障礙、搭橋鋪路;賴幸媛主委大打廣告吹噓自己替台灣「看頭看尾」,其實面對中國卻是「畏首畏尾」。陸委會不會不知道政協與黨委、人大、政府、紀委同列中共五大領導系統,60萬政協委員正是中國對台統戰的主力部隊;中國用飛彈對準台灣固然可惡,但難道這60萬透過經濟軟攻台灣的政協委員,陸委會就不痛不癢、視而不見?
潘孟安強調,香港博智中策集團送件名單中,51名持有可轉換公司債的未來股東,竟有五名具有中國政協委員身分,柯清輝更名列建議董事;這項攸關南山6千億政府公債、4百萬保戶個資和4萬員工權益的交易案,政府各部門竟紛紛噤聲、互踢皮球,彷彿世界盃足球賽提前在台灣開打,南山人壽成了燙手山芋,被各部會踢來踢去、丟來丟去!
潘孟安表示,「中國移動」的王建宙、「中策」的柯清輝、企圖入股中信金的郭炎,都是現任或曾任的中國政協委員,他們的使命和責任就是「解放台灣」,就是「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柯清輝學習郭炎辭去政協身分,想要迴避爭議、通過審查拿下南山董座,陸委會、投審會、金管會可以無視政協委員的有害身分?可以容忍他惡意隱匿不報的不誠信作為,從香港帶到台灣嗎?
潘孟安要求,1、陸委會應尊重經濟委員會6月2日決議,即刻明確表態「現任或5年內曾任中國政治協商會議委員者,無論其國籍為何,不得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高階主管。」;2、金管會和投審會亦應據此不得同意任何中國政協委員經營管理或插手南山或台灣金融保險業、資通等特許事業,以阻絕、防範中資勢力滲透、掌控台灣。
陸委會『事不關己』嗎?說清楚、講明白!
5/27 中央社
金管會表示,將請陸委會提供資料,若柯清輝確是中國籍政協委員,就必須退出南山案。(陸委會為何噤聲不答?)
5/27 中央社
金管會表示,將請陸委會提供資料,若柯清輝確是中國籍政協委員,就必須退出南山案。(陸委會為何噤聲不答?)
5/28 自由時報
經濟部表示,相關的身分認定問題須由陸委會認定,投審會已將相關資訊送給陸委會做認定。(陸委會為何迴避認定?)
經濟部表示,相關的身分認定問題須由陸委會認定,投審會已將相關資訊送給陸委會做認定。(陸委會為何迴避認定?)
5/28 聯合報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依現行法規,具政協委員身分者,如果沒有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依法不可擔任南山董事長。(陸委會能否再次確認?)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依現行法規,具政協委員身分者,如果沒有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依法不可擔任南山董事長。(陸委會能否再次確認?)
6/7 柯清輝書面請辭政協委員。(陸委會為何裝聾作啞?)
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第90條第3項: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陸委會何時對郭炎開罰?)
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第90條第3項: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陸委會何時對郭炎開罰?)
資料來源:立法委員潘孟安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