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陳菊市長絕對願意為陳前總統出庭作證,並無拒絕作證情事。
二、報載陳菊市長「連續2次」未出庭為陳前總統作證,並非事實。陳菊市長僅1月29日向法院請假乙次。
三、1月29日實因市議會加開臨時會審議預算,陳菊市長基於市長責任必須出席,且本次預算已經延宕,若市長未親自出席,恐將造成預算再被擱置,嚴重影響市民權益,故向法院請假,並表示願意於其他日期出庭作證。
四、後法院定於3月5日再度傳喚陳菊市長,市長亦已排定行程準備出席作證。然2月6日卻收到法院通知,陳前總統律師,撤回對陳菊市長的傳喚,不必再行出庭。
五、若日後基於案情需要,法院再對陳菊市長提出傳喚,陳菊市長仍將出庭作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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