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辦理房屋毀損證明書申辦作業,按營建署之認定,申請人必須檢附房屋所有權或稅籍證明,若無法提出其中一項證明資料,則必須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或電繳納證明,並由法院辦理公證後,始符合屋損證明發放要件。
其中,符合第一類規定者,南沙魯村(民族村)共有84棟,包括同一棟建物中有2個以上所有權人,共開立95張證明書,小林村72棟,開立78張。另,南沙魯村54棟及小林村77棟,尚需社會處確認是否符合第二類申請要件。
建設處表示,甲仙鄉及六龜鄉符合房屋毀損要件有151棟,而符合三大技師公會緊急評估危險鑑定作業,亦有23棟,待初審通過後,即可開具證明書。楊縣長指示社會處及建設處盡速完成屋損證明書之審查作業,而符合第二類要件者,也盼在兩週內比對完成,加速永久屋申請流程。
此外,縣府與中央也決議,不安全同意遷村之部落,若諮商後取得共識,立刻進入劃定特定區域的法定程序,遷往何處則尊重個人意願,唯放棄山上房屋後,不得回原地居住;至於不遷村之部落,居民則必須配合政府撤離政策,以維生命安全。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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