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政府98年12月第一次主管會報今(1)日下午2點假簡報室舉行,由蘇縣長親自主持。有關本府各單位所提出不合時宜而引起民怨之各項中央法規,目前有13件,分別是秘書室一件(政府採購法第52條最低標規定),經發處1件(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工務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2項及第3項),農業處1件(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地政處5件(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4條及第10條、地政機關受墾農訴求發還土地審查及登記注意事項、土地登記規則),環保局(空氣污染防制法、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社會處2件(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第2項),待彙整完成,將函至中央修正。
蘇縣長指出,行政院正在討論暨調查十大民怨,以地方政府而言,一定也有相關類似的問題,借這機會向中央反應不合時宜的中央法規,正好可以解決民怨,為此當場指示民政處、行政管理處及政風處,研議召開不時合宜而造成民怨之中央法規會議,聽取民眾意見。
蘇縣長並做出以下指示,有關天然災害救災救助辦法第5條,對於養殖漁民申請引用地面水,將建議中央取消需檢附水權及引水設施證明之規定,並加強管制抽地下水行為。同時有關民眾要求既成水路上加蓋或鋪設混凝土,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的規定,造成公共衛生問題,但既成道路卻不受此限,故將研提增加本府對既成水路之維護主導權,於土溝蓋上加蓋或修建為水泥溝。另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業主因負責監督之責,有關處分規定,仍應以嚴懲行為人為主。
有關後壁鄉土壤污染事件,蘇縣長要求環保局列出受污染場地,並查察場地使用情形,同時蘇縣長也要求農業處針對農民損失研議因應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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