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2009/11/10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國民黨撕毀朝野共識,馬政府正為開放全牛進口鋪路

針對國民黨版(孔文吉版)「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竟然允許曾發生狂牛病地區的帶骨牛肉、內臟、絞肉、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等產製品可以進口台灣,不但與禁止高度健康疑慮部位進口的方向背道而馳,完全撕毀上週五的朝野協商結論,更是「議定書指導立法」,矮化國會地位。對這種以修法掩護進口、大開美國牛製品的方便之門的修法方向,民進黨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劉建忻指出, 依照11月6日院會針對美國牛製品進口的朝野共識第1點,高度健康疑慮的部位包括內臟、絞肉、脊髓、腦、頭骨以及眼睛等,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在法律修正三讀前不得進口;且共識第2點也敘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內容應禁止上列有高度健康疑慮之部位進口」。但綜觀國民黨版的修法內容,找不到任何「不得輸入」、「禁止進口」的字眼,反而在說明欄中明示牛內臟與絞肉得予進口,甚至30月齡以下的牛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亦未列為不得輸入的特定風險物質。

劉建忻批評,此種修法方式,不僅未能以國內法律給予民眾更佳的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反倒是公告世界,台灣對這些風險地區的牛肉製品風險物質並不設限。這更印證了民進黨一再提出的質疑,即本次「台美議定書」僅是一個過渡性的協議,馬政府正在為完全開放全牛進口鋪路!

劉建忻指出,將「三管五卡」的措施入法,對於狂牛症風險的把關也毫無幫助,是欺騙台灣人民。所謂「三管」是仰賴美方的自我管理,但許多專家已經批評美國沒有落實牛籍管理制度,倘若未加入牛籍管理的牛隻染有BSE,卻通過了QSA的認證制度,一樣可以出口到台灣,而台灣方面卻無法檢驗及追蹤出牛隻來源。最近美國牛絞肉中含有大腸桿菌造成食用者死亡的事件,更證明國人健康把關不能假手他人。而「五卡」從現實面來說,台灣根本沒有足夠能力擔起如此繁瑣的防檢疫的重責,以2008年進口美國牛肉塊約2萬7千多公噸的數量來看,海關根本沒有足夠的人力及檢驗的能力,更遑論派員前往牛肉輸出國做實地察核。

劉建忻強調,原本立法院修法可作為馬政府與美方重起談判的後盾,但馬政府卻不思此途,無視民意反彈仍執意讓美國具高風險牛肉進口台灣,讓台灣民眾的健康曝露在高度風險中。事實證明,國民黨的修法動作根本是虛晃一招,欺騙百姓;更令人遺憾的是,其內容完全符合台美談判議定書的內容,是「議定書指導立法」;如果照案通過,無異於立法機關自我矮化。對於國民黨撕毀朝野共識,假反對真護航,把國民健康安全踩在腳底,民進黨要提出最嚴厲的譴責,更誓言絕不讓這種罔顧國人安全的法律過關!

國民黨版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
現行條文:
(無)

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二 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已控制地區之牛肉及其製品,申請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核發之品質管制系統證明書及相關衛生證明文件,確保輸入食品不含特定風險物質。
前項輸入食品之查驗,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視需要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其有含特定風險物質或不適合供食用物質之虞者,應逐批查驗。
第一項之食品於販賣時,應標示原產地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二項之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 簡稱OIE)二○○九年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第11.6.14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源自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風險已控制地區超過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以及所有年齡牛隻之扁桃腺、迴腸末端,不得為食用之目的而交易。為維護國民健康及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乃於第一項規定,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已控制地區之牛肉及其製品,包括牛內臟及絞肉等於申請輸入時,必須檢附輸出國核發之品質管制系統證明書及相關衛生證明文件,加強源頭之管控,以確保輸入食品不含上開扁桃腺等特定風險物質,否則不得輸入。
三、其次,為確保輸入牛肉及其製品之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輸入之牛肉及其製品訂定檢疫及查驗規定,從嚴查核,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為第四項之規定。此外,如有需要應隨時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牛肉及其製品之屠宰場、加工廠或儲存設施。另針對實證發現較易存有異常普立昂蛋白(prion protein)之部位,即扁桃腺、迴腸末端、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等特定風險物質,對其鄰近之肉品部位或器官,例如:牛舌及迴腸等內臟,或可能摻雜該等部位之絞肉,應實施最嚴格之查驗,故規定應逐批查驗。另除特定風險物質以外,任何不適合供食用之生物、化學或物理性物質,例如:病菌、動物用藥、殘留農藥、金屬等,亦足危害食品安全,如認輸入食品有含此等物質之虞,亦應嚴格實施逐批查驗。

四、為保障消費者食用信心及選購權益,源自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已控制地區之牛肉及其製品於販賣時,應標示原產地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使消費者獲得關於食品之完整資訊,得以清楚辨明食品來源,自主選擇,爰為第三項之規定。

現行條文罰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修正條文罰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罰則說明:
配合本法新增第十四條之二,爰修正本條第一款,使主管機關得對未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標示者,課予處罰,以期達到食品確實標示、保障食品安全之效果。


資料來源:民主進步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