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2009/10/26 立法委員管碧玲國會辦公室:台灣竟為美國牛腦眼頭骨脊髓正面背書!管碧玲:韓國保留疑慮 台灣卻甘願當細漢白老鼠

有關進口美國牛肉爭議,管碧玲進一步指出,台灣所簽訂的協議(第18條)竟然為美國未滿30個月牛隻的腦、眼、頭骨、脊髓直接正面背書,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反觀韓方有關腦眼頭骨脊髓進口之規定,除了是列在追加協議中,且是迂迴敘述有特定條件的輸入,甚至在整份協議文中,不只一次保留對美方所稱何謂無安全疑慮、非SRMs的牛肉或牛製品之疑慮;對此,管碧玲呼籲國人要睜大眼睛,看清衛生署的作為,更勿輕易相信馬政府的任何保證。

管碧玲指出,在台美牛肉協議第18條,第一句就直接載明『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這等於向全球宣告台灣正面背書美國牛的腦眼頭骨與脊髓。該條協議後面只說,一但進口者未提列這些部位而在台灣被衛生署查到,則可以退回持有者;文義既未明定進口者是誰,還限定在台灣查到,隱含的意思更是,台灣你查得到就能攔截,查不到是你家的事。

相似的條文在韓國並未列於協議主文,而是出現再追加協議中,韓方非常明確的載明:除非由「韓國的」進口者提出特定請求,否則腦眼頭骨脊髓不會被輸入,『即使』這些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而一旦被確認(未限定何方、何地查獲)則退回持有者。管碧玲強調,協議文字字珠璣,藏著這些攸關國家主權、業者利益、風險管控的清晰表意,豈能任衛生署『烏龍轉桌』!

管碧玲指出,美韓協議中,韓國不只一次要註明,所謂牛肉與牛製品包含的可食用部位,是美方依據美國聯邦法令所描述(美韓協議文第1條-1、及附錄2),亦即保留了對此一描述的疑慮,台灣的衛生署卻放棄這種表意,甘願簽約當比韓國人都不如的白老鼠。管碧玲表示,吳敦義既然說腦眼頭骨脊髓不進口,就應該直接把協議文第18條移除,協議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若要不要進口這些高風險部位都還可以依靠默契,那何必簽甚麼協定?

管碧玲要求,既然政府一再強調與韓國的進口牛肉條件相同,那就大大方方公布兩國各自簽定的文件,以及美國國內相關的出口規範,讓國人仔細比較檢驗,馬政府要自我做賤,是可以不必非超越韓國不可,但也沒有理由連吃個牛肉,都樣樣要輸韓國。

附件:台灣韓國進口美國牛肉條件比較

資料來源:立法委員管碧玲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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