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2009/09/30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人民公投ECFA」訴願書之內容摘要

民進黨委任黃帝穎律師擔任此次行政訴願之代理人,針對公審會提出不到130字、語意不清不楚的駁回理由,訴願書以高達100倍的份量,即1萬3千字的內容,詳述該行政處分應被判定無效之理由,請求訴願會予以撤銷,並逕為變更決定,以展開後續公投作業,其內容摘述如後:

  1. 行政機關作決議時,在程序上未經領銜人蔡英文陳述意見,形式上亦無法讓領銜人藉由處分理由之記載,了解公審會獲得該結論的原因,故不論是程序瑕疵、形式欠缺,或是實質內容的違法等,皆顯示被告機關欠缺法治思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處分是為無效。
  2. 公審會否決理由中泛稱「議題內容不明確,未提出具體之立法原則或就未發生之事項提請公投云云」,但公審會沒有說提案內容應該要達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明確;而且也沒有說本件立法原則為何不算具體;況就「尚未簽訂之條約案交付公投」,仍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並非於法不符,公審會未查而逕予駁回,乃認事用法之錯誤。
  3. 本公投案為對現行兩岸條例之法定程序進行「創制」,要求在我國政府與對岸簽署ECFA時,需要在兩岸條例中制定一個交付公投的「程序機制」,這就是屬於「一個新的法定程序創制」,此亦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立法原則之創制」。
  4. 行政院經濟部、中經院於今年7月29日起陸續發佈ECFA簽訂評估報告,皆已詳就ECFA政策方向做具體討論,並進行內容與影響分析,領銜人據此認定ECFA之簽訂,乃屬重大政策,自應就是否交付人民公投之程序事項,透過人民公投予以確立,此亦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規定,這是社會大眾都可理解,普世價值皆能接受,而公審會逕以ECFA內容不明確予以駁回,難昭公信。
  5. 行政機關不得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於類似具體案件的處置,應要有同一標準,以避免對人民造成突襲和傷害。以公投第四案「反貪腐」為例,法務部指出現行法律已有規定而無創設立法原則之必要,但公審會也認定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公投第六案「返聯」案所謂「名稱採務實、有彈性的策略」,這樣模糊的概念,公審會亦認為屬於重大政策,可見公審會向來對人民公投提案審查極為寬鬆、尊重直接民主。而本件公投案顯屬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內容也比公投第四和第六案要更具體明確,但是,公審會卻違反之前的先例,逕予駁回,不僅未附完整的理由說明,還做出差距極大的差別待遇。

綜上所述,民進黨提出萬言訴願書,請求訴願會撤銷中選會違法之行政處分,並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逕為決定,確立訴願人公民投票案之合法,以維法治、鞏固民主。

資料來源: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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