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政府近日召集相關業務單位,針對升格為直轄市後大台南市提高經費負擔比例的項目作檢討。蘇縣長表示,財政部依據財劃法草案按97年預算數推估,台南縣市與現制比較財政收入僅增加84億元,而中央因應改制移撥大台南的經費按行政院主計處初步彙總為82.75億元,包括高中職經費48.69億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21.49億元、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1.84億元、治水事務費3.1億元、署立醫院經費6.13億元、其他1.5億元,因此改制後帳面收入僅實質增加1.25億元。另外,經估算原有部分的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也將由地方自行承擔,新增每年人事費及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等,亦由地方自行承擔,所以財政缺口將更為擴大。
經估算未來大台南升格後,原有部分的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也將由地方自行承擔,估算每年達73億元,包括取消生活圈道路補助,每年將短少20億元以上;污水下水道建設補助由98%降為50%,每年減少25億元以上;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費224.8億元,預計將分8年移由大台南地區負擔,平均每年約28億元。
再清查其他各單位因改制直轄市所導致負擔比率增加的部份,每年增加負擔約15.6億元,主要包括教育部對各國立高中職之一次性補助經費及下授經費、各項教育計畫型補助經費及國中小老舊校舍整建、資訊設備更新經費等工程經費約10.39億元、輔導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1.4億元、勞動檢查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經費約1.1億元,其他約2.71億元。
此外,改制後前四年每年平均新增人事費約為12.73億元;另台南縣市對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預估99年底尚累積積欠65.87億元,改制後均由直轄市自行負擔,按原來中央補助比率75%來計算,改制後負擔數約為49.40億元;而改制後每年增加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約為27.57億元,按原來中央補助比率75%計算,改制後每年負擔數增加約為20.68億元。
蘇縣長表示,按行政院主計處初步彙總大台南增加負擔為82.75億元;加上原有部分的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也將由地方自行承擔計約88.6億元;每年新增人事費約為12.73億元及增加負擔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20.68元,總計每年增加負擔約為204.76億元,然而財劃法草案初估僅增加收入84億元,收支相抵每年新增財政缺口已達120.76億元。
對此,蘇縣長表示,除了之前所提出中央業務移撥需連同經費與人員一併移撥的建議之外,並認為在計畫型補助方面,直轄市與一般縣市應該採取平等的對待原則,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現在的區分,已經是直轄市與一般縣市採一樣的基準,而如此才不會使升格為直轄市反而受害。此外,蘇縣長也認為相較於部分經費充裕的直轄市其基本建設都是已經做好的,大台南市現在仍有許多基本建設都還未進行,因此也提出應該要考量基本建設需求的原則。
蘇縣長提到,日前內政部召開縣市合併會議時有作出裁示,財政預算與中央移撥業務的分組將整合開會,而縣府目前所做的準備就是要提供未來會議時要如何解決目前的問題。最後蘇縣長表示,原台南縣市存在的財政缺口,已是非常嚴重,若再加上改制後人事費、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負擔遽增及短少的中央補助款,非但無法在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有效解決,大台南財政缺口未來恐將比未升格前更加惡化,並將會持續擴大,衝擊大台南未來升格的財政規劃。縣府日前已聯合台南市、台中縣市將連署書送交立院,希望中央儘速因應,同時呼籲兩黨大台南市長參選人及現任立委做好把關,切勿讓大台南升格最後成為一場財政上的惡夢。
針對改制後大台南市收支情形縣府因應對策如下:
(一)將改制大台南直轄市實際增加財政負擔反應予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使其了解改制大台南直轄市財政困難,並透過台南縣市立法委員及民進黨、國民黨參選人極力於立法院爭取修正相關法規,如財政收支劃分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國民年金法、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對直轄市公教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二)建議修正相關法規:
1.建議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第11.12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款,均比照勞健保納入中央負擔範圍。
2.建議修改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之附表一,修改本計畫型經費補助將直轄市政府納入補助之列並建立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狀況補助:第一級:80% 、第二級:85% 、第三級:90%(原規定直轄市大多不予補助,縣市最高約為百分之90至98)。
3.建議修改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對直轄市地方教育經費不得超過百分之90(原規定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50,依財力分級縣市不得超過百分之90)。
4.建議修改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農民健康保險費政府補助部份,建議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30,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70(原規定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直轄市負擔百分之30中央百分之40,;在縣(市)負擔百分之10中央百分之60)。
5.建議修改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中央全額負擔(原規定直轄市負擔百分之50,縣市未負擔)。
6.建議修改國民年金法第12條,國民年金保險費政府補助部份,改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7.建議修改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將直轄市管區域排水納入適用範圍之列,其工程款補助將直轄市政府納入全額補助之列(原規定僅限於縣市)。
8.建議修改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將直轄市管區域排水納入適用範圍之列,其用地款補助將直轄市政府納入補助之列並建立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狀況補助:第一級:50% 、第二級:60% 、第三級:70%(原規定直轄市政府無補助)。
9.將改制前尚積欠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及改制後每年負擔數,比照縣市補助百分之75(原直轄市政府無補助)。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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