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二)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表示,凡在99年元月一日後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一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備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縣內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另據該處表示,父母親若設籍在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視為辦理申請補助的地點。每一名新生兒之申請補助,以新臺幣一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至於設籍在一年以上,係指居住期間(戶籍)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另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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