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2010/01/25 台南縣政府:99年1月29日召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法規說明會

由於土壤及地下水案件逐年增加,污染事業類型亦逐漸多元,為加強對高污染事業用地的管理,行政院環保署於98年7月27日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水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之事業」,由原先公告之17類擴大為30類。指定公告之事業於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給買受人;事業設立、停業或歇業前,並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當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為輔導相關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環保局訂於99年1月29日假南科管理局1樓演藝廳辦理相關法規說明會。

本縣轄內原指定公告之第一批17類事業別約580家,自99年1月1日起行政院環保署新增製材業、肥料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鋼鐵鑄造業、煉鋁業、鋁鑄造業、煉銅業、銅鑄造業、金屬熱處理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廢棄物清除業以及石油業之儲運場等第二批13類事業別約265家。依土水法第9條規定,上述30類事業別,於新設立前或於停業、歇業前,應檢具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本局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發展處)申請設立、停業或歇業。如未依規定辦理備查而完成設立、停業或歇業者,將依違反土水法第32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江局長表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自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今年正好屆滿10週年,迄今本縣污染整治場址有6處、控制場址計有13處;有鑑於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不易被查覺,惟一旦發現污染事實得投入更多費用且其整治過程向來繁複,故事前杜絕遏止污染發生,更顯重要和迫切。

耑此,環保局為提醒新公告之第二批事業單位有關土水法第8、9條運作規定,避免受罰,特訂於99年1月29日上午8時30分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樓演藝廳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法規宣導說明會,會中聘請行政院環保署土基會洪淑幸科長及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裕庭經理分別講授土水法第8、9條之事業及相關法規說明、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文件說明及本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成果說明。本次說明會議題攸關業者權益,本局呼籲業者踴躍參加,如有任何疑義,可藉由此次說明會作充分溝通,俾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範,確保事業永續經營。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