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

2010/01/22 屏東縣政府: 電動車牌照稅按馬力數與排氣量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合電動車上路,財政部已發布「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作為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依據,如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均應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電動車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也應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因純電動車係以電池為動力並無汽缸排氣量,財政部雖曾於66年函釋因所列級距已不敷使用,該部爰於日前邀集有關機關研商訂定「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作為電動車計徵使用牌照稅稅額之依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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