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公共停車場,依據「宜蘭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勵辦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施行細則」規定,只要個人、私法人、團體或工商行號,利用私有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取得停車場證後兩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供其他用途,並不得拒絕公眾停車),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者,並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且收費費率符合「宜蘭縣路外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者,在土地稅法上,本府將給予獎勵如下:「該作為停車場土地之地價稅,核課稅率如逾千分之十,其逾千分之十之地價稅,由本府予以補助(補助金額就實際現況使用情形於當年十二月核給,停車場未全年使用者,按實際使用月數比例計算核給,未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若無償供本府作為臨時停車場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地價稅可以有條件的全免。公有土地作為公共停車場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地價稅全免。
另外,設置50個車位以上之平面式公共停車場,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五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本府預算能力範圍內,本府將協助停車場申請人,於申請人完成停車場路基後,予以鋪設柏油面層並標繪停車場格位及出入動線(每一停車場以一次為限)。並由本府協助於停車場外圍動線之臨近路口設置停車場指示標誌(每一停車場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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