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

2010/01/04 台南縣政府:有關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之牛肉標示稽查情形

縣衛生局目前已針對本縣所有相關販售牛肉及其相關牛肉製品店家,進行輔導張貼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及原產地等內容,從98年10月26日起至今,已完成販售牛肉相關店家稽查共計1,313家次,合格為1,127家次,輔導186家次;並在寒流中進行最後一波輔導店家執行牛肉產品標示之勸導行動,在5場夜間聯合稽查工作共計稽查輔導49家次,以確保牛肉之來源之合法性,維護縣民食的安全。從99年1月1日起,若店家未依規定辦理標示之情形,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處以新台幣3~15萬元整;標示不實情形,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4~20萬元整。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訂於99年1月1日全面實施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及原產地等公告內容,在此呼籲民眾於食用牛肉相關製品時,應選購有合法張貼牛肉來源證明之店家。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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