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另「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自出國之翌日起算出國不得逾2個月,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不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臺南市政府呼籲本市役男未具有在學緩徵身分,於19歲(80年次)當年2月底前短期出國觀光旅遊者,請攜帶本人印章、護照及法定監護人(父或母)印章及身分證,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於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亦可以簡便方式申請出境,即役男需備有2個月內回國機票,由役男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請並填具切結書,由該隊受理申請役男出國核准後,即將相關資料傳真通報渠等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後續事宜。
另有關未具有在學緩徵身分役男出國觀光切結書,臺南市政府兵役服務網站(http://tnda.tncg.gov.tw/army/)-檔案下載區,可供下載使用,請大家善加利用。
未具有在學緩徵身分役男簡便出境程序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