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現場調查了解,鄭姓罹災者33歲、未婚,雇主未為其投保,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其原領薪資給予45個月職業災害補償;勞工處職災社工員也同時啟動『職災勞工主動服務計畫』,透過專業評估,積極關心並協助家屬爭取執災勞工相關權益,鄭姓罹災者設籍台南市,亦符合申請市府勞工處職業災害慰問金規定,家屬可獲得新台幣3萬元之職災慰問金。
市府勞工處處長郭阿梅指出,根據職業災害原因之統計分析,怎麼做都無法避免(天災---)佔3﹪,不安全狀態環境(設備不良)佔24﹪,不安全行為佔73﹪,因此要防止災害,要對「人」與「設備」兩方面採取適當對策。檢查單位之人力及市府勞工處之輔導以防止設備缺失所之危害,而不安全行為有賴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落實。有鑑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重要,市府勞工處郭處長將於明年繼續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各項宣導與訓練,以提昇作業勞工之安全衛生防災能力。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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