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局長李建育提醒業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處罰甚重。為避免公私場所因不瞭解該辦法規定內容,一時疏忽違反規定,即面臨遭受嚴峻罰鍰處分的情形發生,訂定上述原則,依納管對象違反該辦法規定的情節輕重,訂定缺失記點基準及處理方式,對於公私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有一致的處理方式及符合比例原則。
環保局說,未依該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者,記10點;雖有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但不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記5點。稽查當次的缺失點數達10點(含)者,就直接處分;稽查當次缺失點數10點以下者,會給業者1次限期改善機會,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再予以處分。
環保局提醒該辦法適用對象應及早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經費,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免違規受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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