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表示,縣治特區週邊停車場88年完工後,陳明文為照顧體恤員工辛勞,並未收取停車費用,惟審計單位以該停車場為政府出資補助興建,依停車場法規定必須收費為由,連續4 年對嘉義縣政府提出糾正案,甚至下達依法懲處的最後通牒,縣府本於依法行政立場,96年3月起依法收取停車費。
員工通勤交通車部分,陳明文就任後即免費提供通勤班車供員工上下班搭乘使用,惟95年12月議會定期會期間,議員質詢指稱對未搭乘交通車的同仁不公平,基於使用者付費及考量油價等因素,縣府才以優惠價格自96年起酌收車資。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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