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2009/11/12 嘉義縣政府:籲請儘速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一) 有關集會堂、演藝場、車站、保齡球館、室內游泳池、補習班、醫院、療養院、殘障福利機構、幼稚園、托兒所、看守所……等(A1、A2、D1、D5、F1、F2、F3、F4類組)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及申報作業,請貴場所注意申報之週期頻率,今(98)年度應申報者,請於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

(二) 建築物使用人、所有權人應於檢查申報期間截止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須於期限內至本府完成申報。

(三) 相關之檢查機構及人員名冊,可上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管資訊系統入口網(網址http://cpabm.cpami.gov.tw)查詢,如有疑問亦可洽本府城鄉發展處使用管理科05-3620123轉173、157詢問。

辦理法令依據如下:
1. 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及內政部85年9月25日(8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2. 復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檢查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3.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明定,本案為例行性申報業務,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依規定有主動委託辦理申報之義務;故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書為由而逾期未申報。

4. 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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