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2009/10/15 即時訊息:立委黃淑英質詢:認可找工作先驗孕?勞委會:可再訴願

蔡小姐找派遣工作,簽契約時卻被要求提供驗孕證明,台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無積極事證證明有性別歧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蔡小姐可再向勞委會提起訴願、處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勞委會99年度預算案,邀請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列席並備質詢,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質詢王如玄時,指蔡小姐到國立台灣美術館勞務承攬商仟代昌公司應徵時,竟被雇主要求提供驗孕證明,要求王如玄說明是否妥當。

黃淑英指出,蔡小姐不滿仟代昌公司的性別歧視要求,一狀告到台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性平會竟回函指仟代昌公司雖要求提供驗孕證明,卻沒有規定離職、留職停薪規定,認定蔡小姐沒有直接、間接不利,其依據是勞委會解釋函。

王如玄表示,相關處分不妥,將了解處理。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私下對媒體說明,台中市性平會來函要求解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有關「差別待遇」適用範圍,勞委會因此回函解釋,應視驗孕證明有無對蔡小姐或其他求職者有直接、間接不利對待,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孫碧霞說,因為勞委會沒有蔡小姐求職的相關事實,且依法本案處置權責在台中市政府性平會,若蔡小姐對處置不滿意,可再向勞委會性平會提起訴願,勞委會會再依事實討論後裁處。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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