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法棄養動物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棄養而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5年內棄養動物2次以上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治所也呼籲,如果民眾因故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一定要予以妥善安置,如果無法安置,請務必聯絡各縣市政府,將其送至寄養場所或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另有意願飼養犬貓的民眾,也可以認領養代替購買的方式至動物收容所辦理認領養,讓每隻寵物都能擁有一個溫暖的家。
收容動物醫院之名冊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