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2010/01/14 屏東縣政府:私立特殊教育等事業教職員適用勞基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7

勞工處指出,有關私立特殊教育事業單位如社教館、博物館及私立基金會、學校附設獨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師、職員之工作時間、薪資、休假等福利待遇與權益自99年3月1日起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惟勞工應負擔之義務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處表示,倘勞資權益有爭議時,可透過勞資爭議協商管道,共營機構與勞工和諧之職場關係,俾創勞資雙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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