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2009/11/16 台南縣政府:監督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勞動權益

近期因勞工申訴養護中心(養護之家)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工作時間二週超過84小時、未依規定給勞工例假休息…等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本府派員檢查。

養護中心所僱用的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因工作性質為監督性或間歇性的工作,此種性質的工作人員已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10月7日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基此,本府已函請各養護中心(養護之家)可與所屬輔導員、監護工簽立約定書,另外議定工作時間及休(例)假並報縣府核備。則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受8小時及二週84小時的限制(30條),例(休)假時間勞資雙方亦可協商排休(36、37條)暨延長工作時間(32條)等,即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32、36、37規定之限制。雇主如未與勞工簽立約定書者,可至本府勞工處網站各式表單下載簽立,並依規定函報本府核備。
雇主依上開規定與勞工簽立約定書者,有關工資、工時、休息及休假…等權益,雇主應注意之事項分別為: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與勞工簽訂之工作時間可不受8小時之限制,惟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另,超過法定工時8小時之工資應依比例計給。
2.
1.例如:17280元÷30日=576 ,576÷8=72 (月薪制者)
工作時間12小時者,每日工資應為576+(72×4)=864元
按時計薪者,應以95元乘以工作時間。

2.例(休)假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與勞工簽立約定書後,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限制,是指例假可不受7日中休息1日之限制,惟雇主仍應與勞工協商排定例假休息。另,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未能給假休息,工資仍應依規定加倍發給。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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